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统计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3号)要求,现就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实施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纳入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范围。
二、阶段性缓缴实施期限
属于阶段性缓缴实施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用(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用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
三、阶段性缓缴实施方式
(一)实施“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用人单位的规模、类别等划型信息由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其中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划型信息确定缓缴单位名录。现有统计信息与用人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缓缴到期前,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补缴。
(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职工在缓缴期间出现离职、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及时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用。用人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用。
(三)职工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四、相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做好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及缓缴等基础业务的信息共享,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和基金运行分析,管控基金运行风险;强化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处理。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统计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