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
兴宁市仁健药房有限公司
奖惩类型
警告
奖励日期
2022-08-25
奖励说明
经查,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以18元/盒的单价从梅州市恒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华夏君安?脑心舒口服液(生产企业:湖北太子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支装10毫升、批号:20211005,下同)20盒,外包装标示的储存要求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华夏君安?脑心舒口服液置于常温货架,以38元/盒的单价进行销售。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货架发现上述华夏君安?脑心舒口服液10盒。经现场检测,储存环境实时温度为30℃,高于药品外包装标明的储存温度。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未按药品外包装储存要求陈列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执行部门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