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
兴宁市永宁堂药业有限公司
奖惩类型
警告
奖励日期
2022-08-25
奖励说明
经查,2022年1月28日,当事人以8元/盒的单价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利华?脑心舒口服液(生产企业:吉林省利华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支10毫升、批号:20211123,下同)60盒,外包装标示的储存要求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利华?脑心舒口服液置于常温货架,以9元/盒的单价进行销售。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货架发现上述利华?脑心舒口服液12盒。经现场检测,储存环境实时温度为28℃,高于药品外包装标明的储存温度。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未按药品外包装储存要求陈列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执行部门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