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
申报工作的通知(二)
有关医用胶片企业: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2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申报工作的通知(一)》规定,有关医用胶片企业完成了曾中选产品信息申报,具体结果见附件,同时,现将医用胶片未曾中选产品信息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品种
本次申报品种为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带量采购项目均未中选的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包括:由聚酯(pet)片基包被银盐和保护层组成的医用激光胶片;由聚酯(pet)片基、热敏层、保护层组成的热敏胶片。
参加本次带量联动的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6日发布的《医用干式胶片专用技术条件yy/t 1796-2021》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
具体采购单元见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规格尺寸/cm(in) |
1 | 医用胶片 | 激光胶片 | 行业标准中各规格尺寸 |
2 | 热敏胶片 | 行业标准中各规格尺寸 |
申报企业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招标平台”,使用ca登录“耗材试剂招标系统”,点击进入“医用胶片带量联动”菜单,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产品请在“已挂网产品”模块申报,未在平台挂网产品请在“未挂网产品”模块申报。
企业应严格按照系统内提示要求,按产品类别区分注册证和规格型号维护所有拟供应产品信息,并提交承诺书、注册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产品信息和拟供应价格(元/张),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拟供应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最低价,以及同产品类别、同规格尺寸的曾中选产品拟供应价格最低值(以附件信息为准)。
三、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2022年8月26日至8月28日17时止。
请在申报时间内认真、严谨维护产品备案证、规格型号、拟供应价格等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材料,逾期不接受信息修改维护。产品信息错误或缺失证明材料等视为无效申报。
(二)申报企业须承诺中选产品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省采购需求,保持带量联动采购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维持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不变化,同意相关信用承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
(三)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五)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六)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企业承诺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提交虚假信息资料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