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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3-nk-c016)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公告[公开]
发布地区:江西  发布时间:2023-08-29 阅读:(96)

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3-nk-c016)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khy2023-nk-c01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图书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询问事项1: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的评审因素“技术分(62分)”与项目需求无关。即,在项目需求中并无此等要求,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及《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项。请求“取消并修改我司质疑的事项,顺延投标报名和截止时间”。答:潜在供应商认为“技术分(62分)”中所有评审因素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赣财购〔2022〕14号)的规定,认为评审因素只能为在采购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其他诸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均不可以,明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存在误解。实际上上述评审因素不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也未违反《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按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询问事项2:评分标准,技术分(62分):(一)出版社合作能力(8分)、(四)书架(6分),本公司觉得以上所质疑几项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是通过出版社授权证明、书架各项检测报告证明等作为评分标准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改正或者解释以上所质疑的事项,顺延投标报名和截止时间”。答:(一)出版社合作能力(8分),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00.00万元,未达到《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响应供应商具有购销委托关系是采购人对图书采购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图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性及出版物的质量,该项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函即可,不存在指向个别供应商的问题。且该项为加分项并非质疑人说的资格,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评分标准和评审因素设定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潜在供应商认为“通过出版社授权证明作为评分标准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二)书架(6分),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本项目对响应供应商所投书架的钢板、立柱、搁板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分,同时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书架cma认可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验(测)报告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潜在供应商认为“通过书架各项检测报告证明作为评分标准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询问事项3:在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的第一条:“(一)出版社合作能力(8分)”,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出版社承诺函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将其作为评分标准之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取消或变更我公司质疑的以上几点”。答: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00.00万元,未达到《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响应供应商具有购销委托关系是采购人对图书采购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图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性及出版物的质量,该项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函即可,不存在指向个别供应商的问题。且该项为加分项并非质疑人说的资格,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评分标准和评审因素设定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按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询问事项4:在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的第四条第1点:“(四)书架(6分):(1)重金属可溶性铅含量(1分)”,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cma认可的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官网或权威机构截图及出具检验(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取消或变更我公司质疑的以上几点”。答: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00.00万元,未达到《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本项目对响应供应商“(四)书架(6分):(1)重金属可溶性铅含量(1分)”技术指标进行评分,同时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书架cma认可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验(测)报告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潜在供应商认为“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询问事项5:在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的第四条第2点:“(四)书架(6分):(2)重金属可溶性镉含量(1分)”,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cma认可的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官网或权威机构截图及出具检验(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取消或变更我公司质疑的以上几点”。答: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00.00万元,未达到《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本项目对响应供应商所投“(四)书架(6分):(2)重金属可溶性镉含量(1分)”技术指标进行评分,同时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书架cma认可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验(测)报告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潜在供应商认为“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因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原因导致的答疑公告被称作为变更公告,不影响此答疑公告的效力。此答疑公告为《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赣州市南康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南康区龙岭镇

联系方式:0797-65653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康区金融中心一期5号楼第七层(九江银行七楼)

联系方式:0797-66166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海帆

电话:0797-661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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